近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母亲状告儿子归还房产而引起的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被告申某最终因错将与法律的对抗当成与母亲的博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张某与被告申某系母子关系,2003 年申某的父亲意外去世,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张某便一直与儿子申某同住。在与儿子同住期间,两人生活矛盾逐渐增多,张某声称儿子不孝顺,甚至将她赶走。搬走后的张某曾多次要求儿子一家人搬走,将丈夫遗留房屋交付给她居住,但申某一直不搬。为此,张某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搬离其父遗留的房产。
牟平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双方本应相互包容、相互理解,但从庭审调查看,双方矛盾已激化,在庭审过程中多次争吵,恶语相向,且双方均不同意共同居住。在多次组织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从保护老人及房屋购买出资额的角度考虑,法官判定房屋由原告张某居住,但张某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被告申某付清其房屋出资款,并要求被告申某在三十日内搬离房屋。
拿到判决后,张某立即向法院转账付清房屋出资款,申某也在接到法院取款通知后来院取走款项。但在三十日期限过后申某便开始耍起无赖,“一推六二五”,坚持不搬离房屋。后来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找申某多次进行释法明理,并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申某履行生效判决,可他的态度依旧没有改变,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于是,牟平法院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申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便这样,申某仍天真地以为这是其与母亲张某的“博弈”。直到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牟平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刑事案件,申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审理过程中搬离涉案房屋,而张某在儿子搬离房屋后也已原谅申某,与其相拥言和。可案件已经进入审理程序,申某的违法行为不会因母亲的谅解而免除法律的制裁。经牟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申某对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寄语】说到亲情可贵,唐代诗人王建的《水夫谣》 中写道:“一间茅屋何所值,父母之乡去不得。”本案中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双方本应珍惜这份亲情,却因日常矛盾上升到对簿公堂,甚至法官连调解工作都无法正常进行,实在让人叹息。最不该的是,申某在法院判决生效,拿到母亲支付的房款后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殊不知,他的行为早已不是和母亲的对抗,而是在挑战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最终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王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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