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彦仲宗亮YMG记者任雪娜)近日,记者从区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我区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实现15次连涨。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生活护理费以2018年度烟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烟台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亡职工配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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