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1日讯(记者范华栋通讯员烟交宣)9月11日,记者从烟台交警支队获悉,交警部门拟对小型货运汽车通行烟台市中心区域的限行管理措施进行调整,自10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城市货物配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对小型货运(不含危险物品、建筑垃圾运输)汽车通行市中心区域(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城市道路)的限行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一、取消小型货运汽车单双号限行管理措施。二、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不限制通行时间和路段。三、非新能源号牌的轻型、微型封闭或厢式载货汽车,除交通高峰期外,不限制通行路段。其他类小型货运汽车,交通高峰期禁行,重点路段24小时禁行。
交通高峰期(7:00—8:30,16:30—18:30)禁行区域为冰轮路以东、滨河西路以西、轸大路以北、幸福北路以南的区域(含以上道路)。
重点路段为南大街、大马路、二马路、迎宾路、海岸路、滨海北路、滨海中路、滨海西路、滨海东路(滨河西路以西)。
本通告小型货运汽车包含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
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违反通行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路面限行交通标志指示与本通告不一致时,以交通标志指示为准。
通告自2019年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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