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亓莉莎YMG记者慕溯)小赵是福山区一家机械加工厂的职工,去年下半年,小赵在车间里操作机床时,被机器挤伤双脚。事故发生后,福山区人社局认定小赵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今年7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小赵的伤残情况符合伤残六级。后单位认为小赵现在的身体情况已不能满足公司的工作需求,想要单方辞退小赵。为此,小赵来到福山区人社局进行咨询。
那么,用人单位能单方辞退工伤职工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同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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