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兴真机工有限公司债权人:
《烟台兴真机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烟台兴真机工有限公司债权人表决通过,于 2019 年4月 11 日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 0611 民破 2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烟台兴真机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确定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实施支付。本次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 26178777.72 元,其中职工债权分配额为人民币 3639941.95 元,分配比例 100% ;税款债权分配总额为人民币 942112.96 元,分配比例100% ,普通债权分配总额为人民币 3038769.04 元,分配比例 12% 。对剩余人民币246436.17 元作为预留费用,以用于后续破产财产分配、办理工商税务注销、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档案保管等。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与分配额等额的收款收据后,管理人方可对债权人进行分配。分配方式以银行转账为准。
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或作为留存的破产费用。
特此公告。
烟台兴真机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7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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