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禛祎通讯员元华杨波)一时装店员工以赠送“礼品”“打折”“让利”为诱饵,收取会员大额现金让其尝到“刷卡优惠”首次“甜头”后,竟拒绝第二次刷卡消费,还无理拒绝退卡。区市场监管局奇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介入调查、调解后,帮助市民追回剩余现金和应得利息共计9207.90元
事情要追溯到2016年5月25日,市民张女士在某时装店办理一张充值卡,内存现金10000元,获赠一件小时装,当天刷卡1176元,内剩现金8824元。2018年夏天,再次持卡消费被拒、要求退卡时,店方竟要扣除1465.84元原给赠品和让利,且拒退余款利息。张女士忍无可忍,于2019年4月1日通过“烟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系统”,诉至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奇山市场监管所,要求该店退还卡中余款和相应利息。执法人员受理张女士投诉后,围绕开卡要求、服装种类、消费约定、余款数额等方面和环节,立即展开调查、进行质证。
据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介绍,当事双方观点差异悬殊、互不相让,一是原给赠品和折扣后让利,是否应该返还?二是卡中余款利息究竟是否退还?如应退还,怎样计算?店方认为,原赠礼品298元和让利784元必须收回,卡中余款利息依照零存零取利率计算,只能退89元。张女士认为店方是“霸王条款”。
针对赠品、折扣、利息该怎样处理的疑问,该所所长与分管副所长围绕相应法律条文,进行数次研究、推敲,形成初步观点。之后,执法人员又向省市场监管局投诉中心公职律师、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中心主任、市中级法院民事厅厅长、莱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进行请教、交流观点,并查阅理论文章、法院判例。经过比对、分析、归纳,明确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基本思路。
执法人员认为,店方违约在先、挑起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原给张女士折扣后让利,不应扣减,利息应以国家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基准,存期应从被拒持卡消费之日起,至投诉之日止。通过摆事实、讲法理和依法调解,该店认可应担责任,并于5月20日,退还张女士全额退回余款8824元、利息383.90元。张女士当场收到现金,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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