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社保令字[2018]第110号
烟台安鑫经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芝罘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于2018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芝社保缴字[2018]第110号),要求你单位限期缴纳,你单位至今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芝罘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社会保险费214090.92元和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数额以补缴时核算为准。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
因其他途径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90号
联系电话:0535-6200345
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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