猖獗不已的非法“校园贷”这几天又在搞事。据媒体报道:云南省彝良籍女大学生小梅,从3年前开始,先后从60多个网贷平台上借款8万元,最终导致债台高筑,在连本带息还款14万余元后,至今还欠下近100万元巨债不能偿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勃兴,一些贷款平台纷纷将黑手伸向包括驻烟高校在内的大学校园。这些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不法企业,以方便、快捷、低息、低成本等口号为诱饵,设置多种消费合同陷阱,诱骗一些意志力薄弱的大学生贷款消费。在合同签订后,便使出多种手段“利滚利”,让借款学生不堪重负,酿成了“暴力催债”、“裸条借贷”甚至“欠贷自杀”等案件的不断发生。
事实上,“校园贷”就是高利贷的一个新变种,只不过是将贷款的渠道搬到了互联网上而已。尽管“校园贷”广受诟病,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才被界定为“高利贷”。换言之,只要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36%之内,借款方还是得履行按约还钱的责任。36%的年利率其实已经不低,倘若按照复利计息的话,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那么“利滚利”滚下去,很快就会形成一笔数字庞大的欠款。
由于高利贷是古已有之的金融现象,对于具有高利贷性质的金融服务,绝大部分理性的成年人通常都不会去轻易触碰。但大学生群体则不然。完全可以说,这个群体是放高利贷者最理想的放贷对象。一方面,大学生刚踏进成年人的门槛,思想比较单纯,缺乏必要的社会历练、判断能力和应对能力,极容易被左右、被控制。另一方面,大学生群体普遍存在着旺盛的消费欲望与较低的消费能力之间的矛盾现象。这就意味着,面对着来自于象牙塔之外的巨大物质诱惑,经济上不能独立的他们,对于借贷有着强烈的需求。再加上各种“校园贷”平台的借贷行为根本无需任何担保和资质,只需提交简单的身份资料,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就可以申请到一定额度的信用借款,因而,年轻冲动的大学生群体也就很容易中招。而一旦入了这些平台的圈套,则步步是陷阱,只能在这个无底洞里越陷越深,很难解脱出来……
已有的事实表明,非法的“校园贷”就是名副其实的害人的火坑,而要防止它坑害更多的青年学子,除了国家必须进一步强化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坚决将害群之马清理逐出之外,当然更要寄希望于青年学生们能够拒绝腐化享乐的诱惑,尽快养成适度消费、勤俭节约、量入而出的理性消费观念和习惯。
另外,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作为防止“校园贷”为害校园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倾力打造一个对“校园贷”免疫的校园小环境。首先,应该加强对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在学生中普及基本的金融和法律常识。其次,应正视学生群体存在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欲望的落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像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刚建校的烟台大学一样,建立起一套由学校主导的“贷学金”制度,为学生提供一些必要的免息或者低利息的金融借款服务,也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些工勤岗位,给学生勤工俭学的机会,培养靠诚实劳动赚钱的观念。在这样的堵与疏并举的管理方式之下,相信就会将“校园贷”的危害降到最低的水平。
本报评论员
周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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