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于思玮YMG记者尹琳摄影报道)购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散装减肥胶囊,在进行分装后,闫某通过网络将这些减肥药销售至烟台等地,位于烟台的王某购入后,对减肥药再次进行包装贴标,并通过淘宝、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去年12月27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闫某、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外,还须支付王某所销售价款价格十倍的赔偿金,并在主流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消除危险,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据悉,这是芝罘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芝罘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闫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闫某、王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0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77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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