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孙致霞)市民姜女士反映:家住芝罘区花园里54号,1楼和2楼的邻居想把暖气改成分户控制,但楼上的大部分居民不同意,于是,1楼和2楼的邻居便联合起来把走廊上的单元主管道给割除了,一楼和二楼自己家的供热管道也割除了,导致全楼没暖气,希望得到记者的帮助。
500答复:供热管的产权划分以单元阀门井为界限,阀门井以里的管道属于居民的产权,一、二楼住户私自把单元主管道给割除,影响了全楼正常供热,理应由这两户居民将割除管道给恢复原样,或是单元所有住户都同意改成分户控制,500也会积极配合改造。
昨天上午,500的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花园里54号做居民工作,经协商,该单元西户的6个家庭,有5户同意改分户,1户不同意改;东户家庭有5户坚决不改,只有1户强烈要求改。鉴于这种情况,500建议一、二楼住户赶紧将割除单元管恢复原样,以便尽快给该楼居民供热。市民王先生咨询:往年在供热期间,为什么当室外气温低于-6℃时,供热企业不保证用户室内采暖温度?
烟台市供热燃气管理处答复:-6℃是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确定的烟台市冬季采暖室外设计温度标准,每个城市都有。零下6℃是气象部门总结烟台市几十年气象情况得出的。烟台市按照这个室外温度进行供热系统的设计,在室外温度低于这个标准时,虽然供热系统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但是仍然难以保证用户室温达标。
莱山居民赵女士咨询:《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中对室内测温有什么规定?
烟台市供热燃气处答复:《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规定,测量室内温度,应使用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上午7点-10点,下午3点-晚上9点,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5米高度。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供热单位应在15天测温3次,首次应在24小时内完成。
经检测温度确实不达标的,应首先明确责任,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如果确属供热单位责任,测温结果3次全部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退还从用户提出测温之日起至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1次不达标,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的1/3的热费,有2次不达标,退还2/3的热费。应退还用户热费的,用户可在供暖期结束后持发票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或来年交费时少交这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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