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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明瑶、孙浩、肖瑶瑶3人诉你司劳动报酬纠纷案,本委依法受理,现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司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调解建议书》、《授权委托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逾期不提交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19年2月22日14:00在第一仲裁庭(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8号科技大厦331房间)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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