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莱法宣YMG记者任雪娜)前不久,区人民法院开出了该院司法惩戒严厉“罚单”:对涉案当事人王某拘留15日,并罚款8万元。只因工伤认定被法院撤销并判令相关部门重新认定,王某就把气撒到了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身上。三番五次到法院辱骂法官、抓伤法警,被公安机关拘留五天后仍不悔改,又先后两次到法院叫嚣谩骂,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因为一份判决,王某“赖”上了法院。今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烟台某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某局、第三人曹某某(系王某之母)工伤行政确认一案。9月21日,法院对该案宣判,宣判结果为:撤销被告烟台某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判令重新认定。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第三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判决只是认定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证据不足,需重新认定,第三人可以再搜集证据来支持原来的认定。”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然而,王某却把精力用错了地方。起先,她通过打电话辱骂办案审判团队所有人员。随后,三番五次跑到法院大吵大闹。10月8日8时许,王某手摇白旗,在区人民法院入口处吵闹,并用各种污秽语言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王某对法警多次劝说不予理睬,并将多名法警胳膊抓伤。后被劝至法院办公室稳定情绪,却依旧破口大骂,并不时到法院一楼大厅及诉讼服务大厅用污言秽语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直至下午6时许被公安机关强制带离法院。
10月9日,区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被拘留5天后,王某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无理取闹,反而开始变本加厉地“泄愤”。10月15日上午9时许,王某将其驾驶的车辆停在区人民法院入口处,再次摇白旗,被法警强行制止后,王某要求见案件承办法官进行判后答疑。本在开庭的承办法官利用休庭时间接见时,王某仍用污秽性语言进行辱骂。10月24日下午15时许,王某又到该院一楼大厅辱骂法院法警。10月26日上午,王某再度将其驾驶的车辆停在法院入口处,前后挡风玻璃均悬挂侮辱法院工作人员的横幅。
最终,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王某做出了拘留十五日、罚款八万元的决定。因藐视司法权威,王某得不偿失,自食其果。“案件经审理作出判决是法院司法工作人员以法院的名义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司法工作人员作为自然人、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拥有相应人格权利的主体,王某不听劝阻摇白旗、用污秽性词语辱骂审理案件的法官、立案庭工作人员、法警等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严重破坏了法官依法正当的履职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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