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7日讯(记者曲彦霖通讯员邹伟斌)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规范和加强烟台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好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根据新版《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8〕18号),烟台市住建局对《烟台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烟建住房〔2018〕23号)(以下简称《运营管理细则》)进行认真梳理和修改完善,经征求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物价局等部门意见,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出台实施。截至目前,累计为1700余户保障家庭减免房租约57万元,新的《运营管理细则》更加有利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
烟台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原实行“租补分离”的租金缴纳方式,即承租人缴纳核定的市场房租,保障部门按承租家庭收入状况分档向其发放租赁补贴。《运营管理细则》中明确对保障性住房的承租家庭实行“租金核减”方式,不再另行发放租赁补贴。租金核减标准依据承租家庭的基本情况和资格复核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一次性办好”原则,减少群众来回跑腿次数,方便承租家庭。
《运营管理细则》明确保障房承租家庭如单纯因户籍、收入状况不再符合承租条件而且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重新签订《保障性住房(市场价)租赁合同》,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租赁期不超过1年,不再硬性规定必须限期退出。同时,进一步明确承租人拥有其他住房的,必须限期退出。拒不腾退的,将按合同约定依法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住房,不按期退出期间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运营管理细则》取消了“廉租住房”概念,确定将原廉租住房一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筹管理。下步,将对烟台市中心区廉租住房承租家庭进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认定,在此基础上,对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承租家庭实行“租金减免”制度。
为解决原廉租住房向保障性住房转化并轨中遇到的梗阻问题,《运营管理细则》从实际情况和承租人的承受能力出发,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三种并轨方式:一是经审核承租人符合原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租金减免标准按照保障性住房基准租金与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执行,即承租人的原有权益保持不变。二是承租人不符合原廉租住房条件但符合现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租金减免标准提高一档,相当于对承租人提高了租金减免的优惠额度,以实现平稳过渡。三是承租人不符合现住房保障条件,须腾退原廉租住房,若确因无住房且难以退出的,则应当签订《保障性住房(市场价)租赁合同》,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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