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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来源:烟台晚报 2018-09-25 09:5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YMG记者夏丹通讯员李华)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仲裁委获悉,未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等由用人单位支付。市劳动仲裁委提醒劳动者,入职就要交社保,一旦生育好报销,没有及时参保费用全部单位掏。

2016年3月,郭女士应聘到某食品加工公司,每月工资4000元。入职后,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7月,郭女士生育,发生生育医疗费用5100元,由她自行承担。产假期间,公司按照当时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为郭女士发放了158天产假工资共9532.67元。后郭女士了解到,如果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生育医疗费用便可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报销,并可按月享受生育津贴,且生育津贴的标准高于公司实际支付的产假工资。郭女士找到公司协商,希望能为其报销生育医疗费,并补足生育津贴差额。但公司拒绝了郭女士的要求。2017年12月,郭女士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单位赔偿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差额。

市劳动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未给女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承担郭女士生育费用及仅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的做法均与法相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未给郭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其生育保险待遇无法通过生育保险基金途径报销,该公司应承担郭女士的生育医疗费5100元,并应按照郭女士产前工资标准补足生育津贴差额11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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