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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连发4个月 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140元

来源:齐鲁晚报 2018-07-18 02:4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7月17日讯(记者焦兰清通讯员逄晓鹏)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烟人社字〔2018〕1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通知要求,防暑降温费按4个月计发,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高温补贴按4个月计发

《通知》要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此前烟台市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2006年制订的,其中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防暑降温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企业不得因内部管理制度或薪酬制度中规定了防暑降温费低于法定标准为由,不足额发放给劳动者该费用。同时,对于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在防暑降温费的支付上,企业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劳动者最大限度的保障,从而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企业的稳定高效运转。

严格控制企业加班加点

《通知》要求,高温天气期间,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禁用饮料充抵高温补贴

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津贴的现象,《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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