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柠宁志国)记者昨日从物价部门获悉,自2018年7月1日起,包括莱山区在内,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场的属性和经营特征,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停车场推行机动车停车场“蓝”“红”收费公示牌。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收费公示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红色收费公示牌。
物价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施停车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单位配套的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的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景区配套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类停车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停车场应严格按收费公示牌公示的停车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在公示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停车场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物价部门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超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物价部门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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