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依盟通讯员李明报道
本报济南讯5月21日,省检察院审核批准,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某侮辱救火牺牲消防烈士一案,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英雄烈士保护法今年5月1日实施后,山东省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
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北京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消防员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后虽全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张鑫壮烈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4月29日和4月30日晚,徐某在家中通过本人手机用其手机号码登陆新浪微博,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的微博。徐某上述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了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发现上述线索后,迅速介入依法履职,于5月8日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5月16日,检察机关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张鑫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烟台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在互联网发布微博,公然辱骂烈士,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了恶劣影响。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是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省检察院提请对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省检察院批准,烟台市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烈士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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