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闻 龙口新闻 莱阳新闻 莱州新闻 蓬莱新闻 招远新闻 栖霞新闻 海阳新闻 长岛新闻
地方网 > 山东 > 烟台市 > 烟台新闻 > 正文

转让报废车发生事故也要担责, 王智光律师“法律咨询日”为28位读者解惑答疑

来源:烟台晚报 2018-05-11 10:4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YMG记者徐鲲)“替朋友在银行办了贷款,现在却成了被告,我是否应该替他还贷?”“单位会计通过个人银行卡走账,是否构成职务侵占?”……5月10日上午,由烟台晚报96110热线打造的市民法律服务平台再次启动。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智光律师做客96110,免费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市民疑惑。从上午9点到11点,王智光累计接听热线电话28个。在这些问题中,有关借贷担保、遗产继承、刑事犯罪等方面的问题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

替人贷款收到传票成为被告

“好心帮朋友贷款,没想到自己却成了被告,我该怎么办?”昨天上午,蓬莱读者高先生致电96110反映,去年3月底,他以个人名义替朋友贷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现在朋友拖欠贷款不还,导致他成为被告。

去年3月底,高先生的朋友孙某因生意急需用钱,就找高先生帮忙,希望以他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万元。“他当时对我说,不用担心,因为他有担保人,法院到时候会向担保人要钱,与我无关。”高先生介绍,今年4月底,他接到法院的传票。因为没有及时还贷,信用社将他告上了法庭。高先生马上找到孙某,但孙某表示自己没钱还。无奈之下,高先生只好让孙某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落款日期为今年4月。他咨询律师:如果孙某将来拒绝还款,自己是否应该替他还贷?孙某的欠条有啥作用?

王智光律师答复:从法律上看,高先生就是实际的贷款人。我国《担保法》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也就是说,信用社可以同时起诉他与担保人两人,也可以起诉其中任何一人,索要贷款。因为高先生手中有张欠条,如果高先生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贷款,法院判决后并进入强制执行时,高先生可以申请“代位执行”,请法院向高先生的朋友孙某要钱。高先生虽然可能不必自己偿还贷款,但他在银行方面的个人信誉将会受到影响,可能进入银行贷款的“黑名单”。

王律师提醒,市民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能足以偿还贷款,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较多,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会计个人银行卡走账并非职务侵占

芝罘区的张先生来电:我对象在一家私企装饰公司担任会计,因该公司未开立对公的账户,有些财务收支是通过我对象个人的银行卡走账的。最近,我对象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公司老总以我对象银行卡发生过公司业务流水为由威胁我对象,要到公安机关告发她职务侵占。请问:这种情况我对象属于职务侵占吗?

王智光律师答复: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看,张先生的对象在装饰公司担任会计职务,由于该公司未设立公司账户,一些财务收支通过张先生对象个人的银行卡,从会计法上讲,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但并没上升到刑事犯罪的范畴。张先生的对象可根据流水账的记录情况,详细说明资金的收支明细,提交给公司,而不必担心公司老总是否真的向公安机关控告自己犯罪。

行政处罚未事前告知权利违法

读者王先生咨询:我与邻居因相邻权纠纷,相互谩骂并厮打,对方受轻微伤,经派出所民警调解未果,后来,派出所上报公安局直接把我拘留了十天。请问:公安局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王智光律师答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王先生在被拘留之前,派出所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告知王先生拟作出的拘留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该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鉴于该处罚已经执行完毕,该公安局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确认违法。王先生可以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报废车转让后发生事故,转让人受让人均担责

芝罘区黄先生来电咨询:自己一辆报废的面包车低价转让给朋友李某,因该车属于报废车故无法办理过户,但二人签有车辆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明确约定转让后发生的事故由李某承担责任。后李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伤者找到黄先生要求赔偿,黄先生来电咨询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王智光律师答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拼装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均属违法行为。买卖上述车辆更为法律所禁止,转让人、受让人均应承担违法责任。而由此类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侵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属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新闻推荐

协调联动 发挥优势 莱山审计局助力巡察工作开展

本报讯(通讯员庄文生YMG记者任雪娜)莱山区审计局与莱山区巡察办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发挥审计职能优势,协助巡察工作更多更快更准确发现和挖掘被巡察单位可能存在的财务管理方面问题线索,查清查透...

烟台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烟台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
评论:(转让报废车发生事故也要担责, 王智光律师“法律咨询日”为28位读者解惑答疑)
频道推荐
  • 济南:“码上商量”与百姓贴得更近
  • 数字赋能,拓展“商量”广度深度效度济南:“码上商量”与百姓贴得更近
  • 按下快进键 抢抓黄金期
  •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京师幼儿园桌上推演,筑牢疫情防控线
  • “线上+线下”人社服务再升级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