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保障方式根据相关政策,今后市中心区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首先要办理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在取得《住房保障资格证》后,可以自行在市场上租赁具备使用功能的住房,也可以按规定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实行市场化租金,具体由物价等部门核定)。之后,再按规定申领住房租赁补贴,不租不补,租补分离。基本步骤如下:
办理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取得《住房保障资格证》→租赁市场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申领住房租赁补贴二、申请条件申请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城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9660元。
3、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自有产权房屋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不满5年的曾有产权房屋;拥有的宅基地房屋;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份额。
4、属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5周岁。
家庭成员是指申请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的未婚子女。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或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公开电话和网址市住房保障中心:6615085,6615023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6608735莱山区住房和建设局:6890159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ytjs.gov.cn/三、办理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流程1、备案登记
在正常工作日期间,申请人持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办事窗口】填写一份《住房保障备案登记表》。符合要求的,受理单位向申请人出具《收入认定委托书》。备案登记时,每个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夫妇携带同户口未婚子女申请的,夫妇一方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则由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以及相关监护证明代办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收入认定。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收入认定委托书》,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事窗口】申请收入认定,填写《中低收入家庭登记档案册》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核对无误的,受理单位向申请人出具《收入认定受理回执单》,注明收入认定结果的查询时间、地点。填写《中低收入家庭登记档案册》时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信息务必与《住房保障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信息一致。
收入认定的具体程序,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3、资格申请。收入认定结果符合条件,申请人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办事窗口】领取并填写《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认定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审核认定。
住房保障资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规定按月对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公示。三级审核认定时间约2个月,以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布的资格公示时间为准,资格公示地点:【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市住房保障中心公示栏,街道办事处公示栏】。
5、发证。
对通过资格认定的家庭,请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办事窗口】领取《住房保障资格证》。《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保障家庭可以按规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也可以自行在市区租赁具备使用功能的市场住房。四、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流程1、发布公告。
保障性住房具备配租条件后,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公示栏】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房源项目、位置、数量、套型面积、租金标准以及申请期限等信息。
2、确定配租对象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综合评分等方式,在已经获得《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家庭中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顺序,并在【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公示栏】向社会进行公示。
3、配租。
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公布的顺序组织配租。租赁双方按规定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五、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的流程1、申请。
已承租市场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每月15日前可以凭相关证明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事窗口】填写《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其中,承租市场住房的,申请时须出具本人身份证、《住房保障资格证》和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地税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2、核准。
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对申请材料,按规定标准核算补贴金额,按月报财政部门批准拨付资金。
3、发放。
市住房保障中心与保障对象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为其建立相关银行账户,从次月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六、其他1、保障面积标准。
每户保障家庭的保障面积以下列标准与其自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差计算:(1)家庭成员1人的,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2)家庭成员2人的,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3)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2、租赁补贴标准。
每户保障家庭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其保障面积分类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平方米14元;
(2)低保边缘家庭,每平方米11元;
(3)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23728元(含),不含上述(1)、(2)款的家庭,每平方米7元;(4)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23728元(不含)至29660元(含)的家庭,每平方米4元。
保障家庭实际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承租住房的租金。保障家庭承租承租保障性住房的,须及时、足额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再按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3、申请人无配偶(包括丧偶、离异、未婚)的,除需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要填写婚姻状况承诺书。
4、《住房保障资格证》一年复核一次,到期自行失效。保障家庭应当在《住房保障资格证》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办事窗口】办理复核,否则会失去住房保障资格。
5、2014年4月1日之前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须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各项手续。其原先的补贴最晚于2014年10月停止发放。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保障的,按规定一律取消其资格,责令退回补贴或退回保障性住房,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当事人5年内禁止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7、本《政策指南》的相关内容,如遇政策调整,按届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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