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庞磊通讯员刘明东)因路面有冰,电工隋某下班骑摩托车摔伤。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赔偿隋某14余万元,却与其签订了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仅赔偿支付5万元。然而仅仅是5万元,隋某也迟迟没有收到。日前,隋某向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通过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了隋某7万元。
2014年9月,隋某应聘至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2015年12月17日17时许,隋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因路面有冰,摩托车摔倒导致胸部受伤,住院治疗8天。隋某出院后,要求公司将其发生的伤害事故上报为工伤,公司于2016年1月将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递交至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隋某受伤后未到单位上班,2016年6月,公司与隋某解除劳动合同,支付隋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6年11月2日公司与隋某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一是公司支付隋某5万元赔偿款,二是隋某配合公司办理工伤的事宜,双方了结此次纠纷。2016年11月29日隋某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1月26日隋某被评为九级劳动功能障碍。
今年4月,隋某来到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出具了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工作人员问公司是否支付给隋某5万元赔偿款,隋某说虽然其多次索要,但公司拒不支付。
因隋某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该案件可以在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刘灜律师代理该案件。刘灜律师会见隋某了解案情后,为隋某书写仲裁申请书,请求撤销隋某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并支付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141383.11元。
三日后,该案在开发区仲裁委立案,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赔偿隋某141383.11元,而该协议仅支付5万元赔偿款,这分明是显失公平的。最后,该5万元的赔偿款公司至今未支付给隋某,因此公司缺乏签约、履约的诚意。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仲裁作出调解书,公司一次性支付隋某7万元,以解决双方之间的所有争议。目前,公司已支付给隋某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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