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某液压气动有限公司自 2010年以来一直为被告齐齐哈尔某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定做气缸、密封圈和油缸等设备。双方一直通过传真往来,被告将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单价、总价、产品要求的订货明细单通过传真发给原告,原告加工完毕后将产品发给被告。2016年9月12 日,被告发给原告对账单,载明截至 2016年9月12 日,被告公司欠原告公司货款70274元,被告在落款处盖章予以确认,但迟迟不还清欠款。
2016年11月4 日,经芝罘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被告齐齐哈尔某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某液压气动有限公司加工费70274元。但是判决生效两个月,被告依然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
由于被执行人居住在齐齐哈尔,其利用居住在异地、法院不方便寻找的“优势”,故意规避执行,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但办案人员没有气馁,经过多方查找,终于掌握了被执行人在齐齐哈尔的公司。今年3月,在经过一个多月的电话沟通无果后,执行干警决定远赴齐齐哈尔实行强制执行。看到远道而来的执行干警,被执行人才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过一个小时面对面的耐心说服教育和释法明理,被执行人不再纠缠抵赖,当场付清全部案款。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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