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YMG记者陆启飞通讯员烟佳)日前,市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的通知》,并结合烟台市实际情况,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对烟台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提出相应意见。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根据通知,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对象是指在全市普通道路范围内因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方面规定,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参照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停车看护费(空车)执行当地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拖车、吊车、平板车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以拖车救援为例,一类车拖行10公里以内260元/车次;超出每公里增加10元。二类车拖行10公里以内350元/车次超出每公里增加15元。三类车拖行10公里以内400元/车次,超出每公里增加20元。另外,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在实施救援服务时,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服务协议应当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被救援车型、拖移地点、拖移里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票据。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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