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出台了《烟台市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辖区内长期存在突出的区域性或行业性污染问题、流域内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或26条重点河流存在劣五类水体,以及辖区空气质量改善排名连续3个月在全市排名后三位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当地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
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市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YMG记者王鸿云通讯员颜环政
《办法》规定对于经环保部门监察、监测、监控的13种情形,应当进行约谈。(一)出台与国家、省和市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文件、规定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直接约谈当地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二)极有可能或已经被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挂牌督办、区域限批,以及超过挂牌督办、限批时限未能摘牌、解限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直接约谈当地政府(管委)或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三)被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曝光的环境问题,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直接约谈当地政府(管委)或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被大众日报、中国环境报等省部级媒体关注、曝光并经调查属实的环境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当地政府(管委)或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四)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约谈当地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已建成的未在限期内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当地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五)辖区内长期存在突出的区域性或行业性污染问题、流域内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或26条重点河流存在劣五类水体,以及辖区空气质量改善排名连续三个月在全市排名后三位,或者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四项指标中任意一项连续三个月同比恶化的,辖区内重点扬尘污染源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或对市政府下达的扬尘污染重点督办事项逾期未整治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当地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工程进展不力,没有达到进度要求的,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约谈当地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问题突出,预期难以完成目标任务或影响减排目标任务完成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当地政府(管委)或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七)未落实环评、环保“三同时”被限期整改,没有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辖区内未落实规划环评,园区或工业聚集区内企业无序发展、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长期存在污水直排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当地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八)辖区内存在人为干预或伪造污染源监控、监测数据,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约谈地方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当地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九)在省级及以上环保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约谈当地环保局主要负责人;造成严重影响并被上级环保部门通报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当地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以及发生到市级环保部门集体访、重复访数量较多的,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约谈当地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发生到省、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环保部门集体访、重复访数量较多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当地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十一)行政区域内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约谈当地环保局主要负责人;行政区域内污染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治工作不力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当地政府分管负责人;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污染事故,或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故,以及事后相关处置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当地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十二)财政投资的损毁山体、废弃矿山恢复治理项目整治不力或进度滞后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当地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十三)经环保部门确定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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