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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了半斤白酒后开车上路肇事, 芝罘区一男子无证酒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获刑2个月

来源:今晨6点 2016-10-01 20:24   https://www.yybnet.net/

被告人段某,芝罘区人。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移交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转至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受理。

芝罘区一男子段某跟朋友中午一起喝了半斤白酒,两瓶啤酒,还敢无证酒驾开车上路,结果发生交通肇事,赔了人家5000块钱修车费不说,还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获刑2个月,处罚金2000元。

昨天上午,段某酒后无证危险驾驶机动车案在芝罘区人民法院只楚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部分驾驶员应邀出庭旁听。

案情回放:4月13日15时许,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鲁FX15XX 号小轿车沿烟台市芝罘区红旗路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厂东路交叉路口处,驾车向南左转弯时,与沿红旗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杨某驾驶的鲁K091XX号小型轿车前头相撞,致两车损坏。

发生交通肇事后,对方驾驶员杨某报警。经交警现场检验鉴定,被告人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26mg,属于酒后驾驶。

事情发生后,段某主动与杨某协商,并赔偿其修车费5000元,与杨某达成谅解协议。法庭上,经过公诉人、法官及被告人质证、辩论、询问,段某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法官认为,段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段某自首后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谅解协议,且如实供诉罪行当庭认罪,没有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段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休庭后,来旁听的驾驶员们都纷纷感叹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多亏这起酒驾事件人没啥事,只是车撞坏了,否则肇事司机段某这辈子算完了。绝对不能因为贪杯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这个教训太深刻了!”

YMG记者李俊玲通讯员张岩摄影报道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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