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天津条约》,系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五十六款,附有专条。其中第11款规定,英国公使得住北京,并在通商各口岸设领事官;增开牛庄、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口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而同期清廷与法国公使葛罗在天津签订的中法《天津条约》,第11款也规定法国享有在规定通商口岸设领事官的权力。
YMG记者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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