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驾驶员被某公司录用后,收取了1万元押金。当其发生车祸后,驾驶员因故辞职,但是其就业的公司却不全额退还押金。莱山法院的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及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也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辞职却不全退押金
2004年7月,李某到烟台A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收取了李某押金1万元,并向其出具收据。2004年8月27日,李某在驾驶车辆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2006年1月,李某以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为由离开A公司。后李某向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返还5000元押金及利息,该委以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关于1万元押金是否返还的问题,李某称,2006年4月,他要求A公司返还押金1万元,公司从1万元押金中扣下了5000元作为事故处理费。公司称,1万元押金已返还李某,又收取了5000元作为事故处理费。
A公司提供了2006年1月编制的公司规章制度汇编,其中《对违反安全行车的处罚规定》和《驾驶员安全生产制度》中载明了对行车事故责任者处罚标准是承担事故20%的损失,再处其他处罚。公司认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约为3万元,按20%应计取5000元,将来多退少补,并称所有的驾驶员都签订了承诺书,李某对此不予认可,公司未向法院提交李某的承诺书。公司还称因至今未到保险部门办理理赔事宜,所以无法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暂时无法返还李某事故处理费。
收押金扣证件都违法
法官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发生事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可以给予职工适当的经济处罚,并书面通知职工。
本案中A公司对李某于2004年8月发生的事故一直未予以处理,2006年1月李某离开单位,双方终止了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4月,A公司在办理退还押金手续时,仍将李某作为其职工,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收取李某的事故处理费,公司的做法于法无据,且公司至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给其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合理解释其收取事故处理费5000元的行为,故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A 公司退还此款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3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第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第三、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
除本案中A公司采取的开具收据收取押金的方式以外,现实中还大量存在将抵押金列为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情形,有企业认为,在用人制度方面采用了收取风险抵押金等方式,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心,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本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将抵押金列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也是双方合意的表示,能起到一种担保的作用,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这种观点忽略了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关系具体内容的要求,即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即使双方合意,也是无效的。对以上3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YMG记者李珑通讯员莱法宣邵磊
新闻推荐
暗访全市236家医疗机构:58家诊所非法经营,26家诊所执业医生脱岗———, 无证“白大褂”坐堂当医生
本报讯(YMG记者邹春霞通讯员王善浩)近期,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除蓬莱、长岛以外全市十二个县市区的236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暗访检查,共发现58家诊所涉嫌非...
烟台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烟台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