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尹琳通讯员吴道明王垵屹)龙口检察院执检科近日起诉的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零口供”一案,经龙口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金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被告人金某某酒后翻入同村村民马某某家中,对正在午休的被害人进行了殴打,致被害人轻伤。由于案发时间为午休时间,村内街道人少,案件缺乏目击证人,被害人又年过七旬,陈述事实不清,到案后金某某以醉酒失忆为由拒供,现场唯一证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同村又是朋友,拒绝作证,现有证据体系基本为空白。
此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就多次到公安机关和各级信访部门进行上访,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龙口市院执检部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互动对接,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从多方面、多角度提取证据,最终从大量走访和梳理中搜集固定了若干份间接证据,从而在法定期限内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执检部门继续引导公安机关从搜集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入手,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即基本完善了证据链条。
案件庭审时,面对继续顽强拒供的被告人和做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公诉人当庭提供了一组组环环相扣、互相吻合的间接证据,以扎实稳固的证据体系揭露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庭审结束前被告人的辩护人无奈放弃了无罪辩护,最终法院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四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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