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栾兆凤YMG记者任雪娜)近日,龙口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高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2018年10月26日修正通过施行后,龙口法院首次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判处的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的法律后果和获得法律帮助的基础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东莱街道百盈村,用螺丝刀将一村民房门门锁上的螺丝拧下来进入屋内,盗走现金若干、手机一部。经认定,上述财物涉案总价值约人民币1840元。案发后,被盗现金已被其挥霍,被盗手机已发还失主。5月18日,被告人高某被龙口市公安局传唤归案。
龙口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龙口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赃款1300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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