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龙口开办机械加工厂的刘某付出了惨痛代价。今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2月4日,刘某成为烟台市欠薪入刑第一人。因拒不支付81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刘某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YMG记者李珑通讯员曲岩
龙口某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是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2011年7月—2012年2月,公司以经营不善、效益不好为由,拖欠81名职工工资共计574139元。
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后于2012年2月2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于2012年3月5日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该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未支付。2012年2月25日,刘某手机关机,躲了起来。
刘某在龙口市有一套房子,将房产证落在他妹妹的名下。2012年4月,刘某将此房产出售。刘某的妻子证实,这套房子卖了49万多元,这笔钱基本用于还贷款及借款。2012年6月,他又授意儿子将其名下的一辆捷达轿车过户至其亲家张某名下。
2012年7月27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天,他因涉嫌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2012年11月6日,刘某支付了其所欠的全部工人工资。
合议庭认为,刘某作为龙口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刘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劳动者报酬,依法可减轻处罚。
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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