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了一年的挖掘机终于可以正常投入使用了,真心感谢咱们开发区检察院的检察官!”11月 12 日,经过4个多小时情理、法理的阐述说明,在这场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公安机关、驻所律师、当事人双方等各方参与的调解工作会召开后,当事双方李某乙、王某某最终达成一致,并于当日完成了挖掘机的交接工作,彻底解决了矛盾隐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产生经济纠纷私自拖走挖掘机
2020年 10 月,王某某等人与李某甲因工程运费问题产生经济纠纷,同年 10月 29日,王某某等人到工地找李某甲讨要运费,李某甲报警,民警出警后认定为经济纠纷。王某某等人在离开途中,将工地上一辆价值近200 万的挖掘机拖走,并告知辖区派出所拖走挖掘机的理由和停放地点,该挖掘机系李某甲的弟弟李某乙贷款购买。
2020年 11月 12日下午,辖区派出所召集王某某和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进行调解,约定把挖掘机恢复原状。当晚,李某乙与王某某一同来到位于烟台莱州市的某停车场,王某某承诺承担拖运挖掘机回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运费,要求李某乙在该停车场接收车辆,李某乙不同意,要求王某某亲自送挖掘机回工地,双方再起纠纷导致车辆未能交付。
辖区派出所针对该事件进行初查,认为是一起因私力救济过当引发的民事纠纷事件,没有犯罪事实,故向李某乙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李某乙对此不服,先后向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烟台市公安局提起复议、复核,分局和市局均维持了不予立案决定。今年 6月 30 日,李某乙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进行刑事申诉,要求进行立案监督。其间,李某乙多次向教育整顿督导组、12345 民生平台、省信访局、烟台市信访局反映情况。
检察机关介入助双方打开心结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要求公安机关就不立案理由进行说明,并调取原案件卷宗档案进行查阅。经初步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基本成立。在会见申诉人李某乙及其律师时,李某乙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导致近200 万的挖掘机失控一事极为不满。
“李某乙的主要诉求就是希望王某某尽快返还挖掘机,而王某某表示自己一直想归还挖掘机,但联系不上李某乙。”鉴于双方主要诉求一致,承办人联系了人民调解员,进行第一轮调解。在调解中,双方均情绪激动,李某乙斥责王某某抢自己的挖掘机不归还,在公安机关调解后不讲信誉,没有诚信。王某某称李某乙欠工人运费不给,交付挖掘机不接收,导致工人损失至今无法挽回。承办人要求双方搁置争议,集中解决挖掘机交付问题,最终在承办人和人民调解员的调处下,双方均表示愿意交付、接收挖掘机。
“虽然双方均表示愿意交付、接收挖掘机,但费用问题成为主要症结。”案件承办人说。李某乙表示挖掘机停放近一年,需要进行验机、更换零部件、机油等,所需费用约3万余元,这笔费用要王某某承担;王某某则表示,一方面运费一事至今还没解决,本来就是李某乙有错,另一方面自己去年就要交付给李某乙挖掘机,是李某乙不接受,所以导致挖掘机一直滞留在王某某处,验机等费用不该自己出。此外,挖掘机长期滞留停车场,导致产生7 万多元的停车费,这部分费用也应该由李某乙承担。双方再次因为费用承担问题争论巨大,调解陷入僵局。
“挖掘机一天不交付,对双方而言就多一天的负担,李某乙系贷款购买挖掘机,挖掘机一天回不到自己手里,就不能产生效益,贷款的压力也会越来越重。王某某每多扣留挖掘机一天,就会产生更多停车费,损失也会越来越大。”面对新的问题,案件承办人没有畏惧不前,而是站在双方的立场考虑问题。基于此,案件承办人多次与双方沟通,提出搁置争议,各自负担验机费、停车费,先将挖掘机交付,此后各自承担的费用以及运费纠纷通过诉讼解决。对于承办人的提议,李某乙表示愿意接受,王某某随后也答复称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提议,但是自己个人没有能力支付7万多元的停车费,正在积极协调停车场方面和相关部门进行停车费的减免工作,需要时间办理。
为此,承办人每天询问事情进展,王某某称找了停车场、交警队、12345 民生热线等相关部门,都无法进行停车费的减免,自己经济条件有限,没有能力足额缴纳停车费。针对这一问题,承办人多方奔走协调。经过不懈努力,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当事双方就此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
通力合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李某乙立案监督一案受案后,承办人及时将案件的事实、证据向院领导详细汇报。院领导听取汇报后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员额检察官办案组为调处主力、部室负责人对外沟通协调,每周进行调度汇报的工作机制,上下协力推动调处工作开展。
李某乙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期间,承办人在案件受理到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中,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与李某乙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及时告知案件进展情况,让李某乙感受到检察机关是在踏踏实实、认认真真为其解决问题,没有推诿扯皮,故意拖延不办。 因此,李某乙没有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过丝毫不满。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吸纳多方力量解决问题。在案件性质认定上,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了莱州方面的出警记录、相关证人的调查情况,确认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正确性。在人民调解员、律师等中立人员的介入下,客观公正地厘清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对错得失。最终在公安机关等多方的理解和配合下,形成工作合力,促使矛盾纠纷最终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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