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G记者刘军实习生文丽通讯员莫言杨波
或多或少,每个人都遭遇过消费陷阱。这些“坑”五花八门,有的曲解“定金”本义,以促销、砍价为由头,把奖品、优惠、定金等绑在一起,在促销内容中掺入“复杂成分”,套牢消费者后,再步步紧逼,强买强卖……
或多或少,每个人都会被利益诱惑。总有些企业主理智被贪欲击败,在生产中知假售假,在销售中以次充好……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权益保护日”,连日来,烟台晚报记者携手市市场监管部门,独家采访、整理了发生在2018年烟台消费市场的13大案例,提供“防坑指南”。“掘”开日常消费陷阱、“晒”出不良商家把戏,给违法者警示、给消费者提示,弘扬和维护“信用”二字,促营商环境更清朗,让市民消费更放心。
商品总额未定,“定金”应该全部退还
案例:市民刘女士想买地板,在未同店方签订任何协议、也未完全明确地板生产厂家、材质规格等信息后,就被要求交1000元“定金”。交钱后,刘女士仅得到一张收据,上面仅写了收钱日期、买方地址。
几天后,刘女士想要退单,店方不干,强硬表示,已写“定金”,一分不退。商家的说法合理吗?刘女士能否得到退款?
综合分析:《担保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额由当事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定金”并非想收就收、数额无限。此处所言“主合同标的额”,是指地板、木门、瓷砖等类产品的总消费额。刘女士的地板千元“定金”纠纷中,既然产品综合指标未定,尚未明确“定金”上限,那么所收千元究竟是多是少、是否合适,就难以衡量、明确,店方抛出“先定下、就优惠”的“噱头”,难免令人心生故意诱导、“套牢”顾客的嫌疑。因此,该笔“定金”无效,应该全额退还。
处理结果:经调解,刘女士如数拿回已交的“定金”,店方收回所赠奖品。
未看好最初商品,剩余“定金”必须退
案例:王女士交1000元“定金”,预订天花板,但天花板的规格、材质、单价等未列举,收据是印刷格式,上面印着“‘定金’一千元”五个醒目黑体字,并写有当天日期。
三个月后,王女士再次进店,仍未看好展示样品,却选中一款同天花板配套、总值769元的LED吸顶灯。店员眼见王女士仅买一个不过千元的吸顶灯,怕自己丢掉“大额利润提成”,就以收据已写“定金”二字为由,拒不退还所剩的231元。
综合分析:在王女士的天花板纠纷中,同店方并未明确天花板具体指标,店方就先收千元“定金”,显然依据不明,应该退还。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买方具有自主选择权,买什么商品、买多少数量,卖方无权强迫。王女士看过样品后,只想买一个吸顶灯,仅花769元,依上述原则,所剩231元,店方须无条件退还。
经营警示:收“定金”不能随心所欲、漫天要价,其数额具有“门槛”限制,最多不得超过消费总额20%。
样品有瑕疵,收了“定金”也得退
案例:李先生交600元“定金”,预订一只普通马桶样品,收据写有“定金”“样品”四字。李先生提货时,发现马桶盖和内壁表面,都磕去一小块瓷釉,提出退单要求,遭到拒绝。综合分析:李先生马桶纠纷中,买卖双方究竟谁对、谁错?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店方明知马桶表面长着“伤疤”,却隐而不说、仍然出售,以便甩掉库存“包袱”,显然侵犯买方知情权。另一方面,收据上写有“定金”“样品”四字,虽表明马桶是“样品”,但并无质量、有无毛病的文字备注,既说明“样品”并非“次品”,也就表明“样品”的功能、外貌均达合格标准。店方以“次品”充“好货”不成,就拒绝退单,则属违约。
处理结果:经调解,李先生拿回所交的“定金”。
订单虽写“定金”,能否限定消费?
案例:小刘在一家商城订制了四套玻璃门,交了500元“定金”。收据写有“‘定金’500元”和“每套1950元”的数字,没有“最少数量限制”的文字备注。两个月后,小刘要做三套门,店员竟提出最少四套的限制要求,且拒绝退单。小刘只好另选一店,重新订做。
综合分析:纠纷中,即使小刘只订一套玻璃门,依《担保法》“定金”上限标准计算,店方不得超收390元(1950元×20%=390元)。因实收500元,多收部分应退。
处理结果:调解玻璃门纠纷时,老板取消最低限额。考虑买方不愿继续消费,依《担保法》《合同法》规定,店方最多可收“定金”389元,最后退回111元(500元-389元=111元)。
“优惠”先诱人,进门就抬价
案例:一家榻榻米专卖店在促销会上张贴海报,承诺“优惠条件”:每单产品满5平方米以上,赠送铝合金半自动升降桌一个。
王女士交1000元“定金”,订制一套榻榻米,店方开出收据一张。六天后,店方以“更换订单”为由,又收4000元“定金”,新收据上强行书写“整体订做”二字,每平方米单价定为790元,却不当场说明“整体订做”是何含义。数日后,店方员工测出订做的榻榻米面积为7平方米,才算出5530元的总值。之后,王女士要看设计图时,店员突然“变脸”:消费额不足10000元,产品又不是“整套”,不赠小桌,并拒绝退单(“定金”)。王女士反驳道,海报照片有厂家负责人签字,店方引诱买方交“定金”,再搬出最低限额刁难人,分明就是欺诈!
综合分析:店方以海报“促销”,才促成买方签约。依《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卖方收“定金”后,再增加“最低消费限额”的无理“门槛”,就属虚假宣传,涉嫌“经营欺诈”,不仅要全额退单,还要再赔三倍“定金”损失。另外,该套产品总值5530元,即使所收“定金”合法,也不应超过1106元(5530元×20%=1106元),店方须退回3895元(5000元-1105元=3895元)。
经营警示:卖方以“虚假广告、说明、样品”等方式促销,属于“经营欺诈”。作为惩罚,要向买方增加损失赔偿,增加额为“消费数额三倍”。
水果托运超十天,收到时已变质腐烂
案例:李女士通过某快递公司为朋友寄了两箱芒果,10天过去了,朋友还未收到包裹。等朋友收到后,芒果已经腐烂变质,且箱子还有破洞,还少了几个。李女士致电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对方回复说,虽然出现延误、遗漏,由于事前没有付保价费用,不予赔偿。
综合分析:寄送多汁类水果,最好选择专业的“水果”和“鲜货”快递公司。由于各快递企业对投递时长的规定不同,消费者应事先做好调查、比对和考量。如果要寄的物品比较重要或价格比较高,别图便宜不付或少付保价费。邮寄时,最好拍照或写清楚快递详情。
处理结果:根据《快递业服务标准规定》,没有买保价的包裹,出现延误、损坏,视为丢失,将按具体服务资费的5倍进行赔偿。
“微信点赞”赢赠品,赞点满了奖品没了
案例:文女士在微信上看到某置业公司发的点赞活动广告,参与了该活动。
她集满赞并截屏发给该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并很快在该公司公布的中奖名单中看到自己的名字。但当她领取奖品时却被告知:“奖品已经发放完毕,不再补发。”经多次调解,对方终于同意为文女士兑付奖品。综合分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商家承诺微信点赞送礼的行为属于民事上的“要约行为”,商家若作出“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的说明则属于“霸王条款”。如果商家在活动的条款中并没有明确的兑奖个数和截止时间,那么该商家就应无限期把奖品兑换给消费者;如果该商家没有及时给消费者兑换奖品,将涉嫌欺诈。
处理结果:置业公司兑现了之前的承诺,文女士拿到了应得的奖品。
提防虚假客服,切勿泄露动态码
案例:张小姐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几分钟后收到一个自称“店家”的电话,告知因交易失败需要办理退款,并提供了一个“客服”QQ号。张小姐加了QQ号与“客服”沟通,根据其提供的链接进入一个网站,按照客服提示输入了密码等信息,最后在收到动态码后未仔细检验便急忙填写。之后张小姐未收到退款,而且QQ也联系不上。张小姐查询了银行卡余额,才发现账户遭到了盗用。
特别提示:在正常退货或退款环节不需要检验动态码或交易密码。
如何防范:应在官方渠道购物或办理涉财事项,在申请退货、款时,应与官方客服进行沟通,莫轻信不明身份的电话、网络聊天信息。在收到动态码时,请仔细核对短信中的业务类型、交易商户和金额是否正确。
任何客服工作人员不会向持卡人索取短信验证码,如有人索要可判定为诈骗,请立即报警。
年龄“附加费”?不存在的
案例:去年“十一”期间,刘阿姨和几个朋友看中了一个九寨沟旅游团,旅行社的宣传费是每人2000元,但在签合同时旅行社要求60岁以上的老人多交500元“附加费”。刘阿姨对此表示质疑,因为老年人吃、住、行的标准和其他游客一样。旅游结束后,她向旅游质监部门提出投诉,对方退还了附加费。
综合分析:目前市场上很多东南亚等出境旅游团价格很低,竞争激烈,一些境外的地接社只能靠游客在购物点消费来获取利润。而他们认为老人和小孩的消费能力偏低,因此向老人和小孩收取“附加费”来弥补损失。事实上,年龄附加费是被明令禁止的,早在2009年《旅游社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时就被叫停。
处理结果:经协调,刘阿姨等人拿回了多交的500元“附加费”,旅行社被另案处罚。
售出食品不管?不整改就罚款3万元
案例:大学生小王在一家川菜馆订了一份外卖,到手后却发现,有一款食品已经变质发臭了。她向店家反映时遭到冷遇,店家说,应该是平台赔,不应该是店家赔偿。平台则回复说,商品变质店家需担责。小王到底应该找谁讨说法?
综合分析:小王的遭遇具有典型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说,第三方平台一手连着食品生产企业,一手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双方都应担负食品安全责任。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介入后,店家和网络平台态度有了明显转变,店家表示将免除小王当天的餐费;平台则表示将立即整改,将取消与食品不合格的商家合作。小王对这个处理意见挺满意。
按规定,如果平台拒不改正错误,将会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知假售假,就得挨罚
案例:去年4月,莱州市一家农资店被人举报,说店内肥料有假。执法人员对该店商品进行查扣后发现,该店销售的肥料标识不明,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调查过程中得知,店主明知所售商品不符合标准,因贪图每袋10元的利润,知假售假。
综合分析:店方知假售假的行为,已经触法,应得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他所售的化肥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 18382-2001内容与要求,属于售假行为。
处理结果:责令店方停止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根据经营数量及情节,店方最终被罚款2000元。
电子产品须获“强制认证”
案例:海阳市民姜女士在该市一家乐器公司购买了一架手卷钢琴,使用时发现常出故障,多次与厂家沟通无效后,她选择了举报。
接报后,当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这家乐器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这家企业手卷钢琴产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这就违法了。
综合分析:企业生产产品,尤其是机械类,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海阳这家企业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货值低,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且能主动召回未经认证的产品并予以退款。海阳市市场监管局参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裁量权使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类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较轻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5万元。
以次充好牟利,老板“短视”害企业
案例:龙口一家塑胶带企业,以生产煤矿用输送带养活着自己和七八个员工。在经营过程中,老板起了贪念,使用不合格的钢丝绳芯制造输送带,被人举报后被罚得不轻。
综合分析:煤矿输送带,关乎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安全要求极高。在这个领域,没多少人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龙口这家企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处理结果:该企业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商品,并罚款27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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