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石材有限公司位于莱州市夏邱镇大初家村,法定代表人潘某某,2015年在莱州某银行贷款2197万元,2016年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贷款本息,在当地引起极差的社会影响。为有效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净化当地信用环境,当地公安部门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以骗取贷款罪进行立案侦查,莱州检察院提起公诉,莱州法院开庭审判,于2018年8月18日下达判决书,判决该公司骗取贷款罪成立,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银行损失人民币16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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