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夏丹)国庆7天长假,一些服务行业及重要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还要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那么国庆假期加班不补休,能拿多少加班费?记者昨日从人社部门获悉,市区标准工时制职工最低能拿到1492.6元的加班工资。这意味着,职工连续加班7天就能抵上17天的工资。
国庆假期前三天加班须付3倍工资
根据国庆期间放假安排,今年国庆节放假时间为10月1日至7日。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0月1日到10月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为公休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按国家和烟台市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目前,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
以目前芝罘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10元计算,每天最低工资87.8元。如果10月1日-3日加班,则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790.2(87.8×300%×3)元,10月4日-7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702.4(87.8×200%×4)元。也就是说如果市区标准工时制职工这7天都不能休息,单位也不给安排补休的话,其应该多拿7天的工资1492.6元。
发放“红包”不能抵加班费
那么,员工拿不到加班费该咋办?长期从事劳动纠纷案件的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王承强律师表示,职工可拨打劳动和社会保障热线12333进行举报,或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员工需保存好加班的证据,比如加班通知、考勤、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王承强律师建议,如果担心因此而被“炒鱿鱼”或“刁难”,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人社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提醒,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节假日期间,单位发放的红包或福利等能否抵加班费?”人社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和福利等不能抵加班费。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不可强迫员工长时间加班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强迫员工长时间加班吗?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此外,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等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拒绝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此外,为保障职工利益的需要,劳动法规定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如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检修、保养设备等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相关限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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