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夏丹)“五一”小长假期间,一些服务行业及重要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还要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那么,“五一”加班,能拿多少加班费?记者昨日从人社部门获悉,若芝罘区职工3天都加班,且不补休,最低可得582.4元的加班费。
加班3天等于多拿7天工资
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5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4月29日到30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按国家和烟台市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目前,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
以目前芝罘区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每月计算,每天最低工资83.2元。如果今年5月1日加班,且不安排补休,则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249.6(83.2×300%)元,4月29日和4月30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332.8(83.2×200%×2)元。也就是说如果市民这三天都不能休息,单位也不给安排补休的话,其应该多拿7天的工资582.4元。
发放“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那么,员工拿不到加班费该咋办?据了解,职工可拨打劳动和社会保障热线12333进行举报,或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醒的是,员工需保存好加班的证据,比如加班通知、考勤、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如果担心因此而被“炒鱿鱼”或“刁难”,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提醒,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节假日期间,单位发放的红包或福利等能否冲抵加班费?”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和福利等不能冲抵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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