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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拒不支付工资获刑, 莱州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来源:烟台日报 2017-07-14 08:40   https://www.yybnet.net/

传统观念中,欠薪仅仅是民事行为,但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早已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报讯(通讯员辛青YMG记者任雪娜)春晚上,黄宏扮演的“黄大锤”在小品中喊出了一句响亮的台词:“老板,农民工工资不能拖欠啊!”这句话可并非玩笑。近日,莱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包工头”陈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最终锒铛入狱。

2014年1月,陈某成立了莱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陈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当时的妻子赵某为其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成立以后,他先后承包了莱州九处房地产工程项目的劳务输出。为了干这些工程,陈某先后向多人借钱,但在工程完工后仍有部分款项尚未结算。不仅债主的钱还不上,手下76余名工人的工资更是没了着落。因为无法还钱,他公司的固定资产都被债主拉走。2015年8月,工人纷纷采用上访、跳楼方式向其要钱,高利贷的人也来威胁他。自知已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陈某,为了逃避支付工人报酬,与妻子离了婚,又火速逃离莱州躲了起来,更换了手机号码。2015年9月29日,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但陈某仍逾期未依法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

莱州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莱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该公司拖欠劳动者大额劳动报酬,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有大部分拖欠报酬未能支付,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莱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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