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张景伟)昨天上午,烟台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过程通过中国司法公开网、公正烟台新浪微博全程网络视频直播。该起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担任公益诉讼人提起,属全省首起公开宣判的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201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王某、马某在未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在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王某提供场地、人员和部分资金,马某负责出资建设反应池、传授技术、提供设备、购进原料、出售成品。作业过程中产生约60吨的废酸液,该废酸液被王某先储存于厂院北墙外的废水池内。废酸液储存于废水池期间存在明显的渗漏迹象,渗漏的废酸液对废水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后废酸液又被通过厂院东墙和西墙外的排水沟排入村北的消水河,对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2014年4月底,两被告盐酸清洗长石颗粒作业被公安机关查获关停后,盐酸清洗长石颗粒剩余的20余吨废酸液被填埋在反应池内。该废酸液经莱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和莱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定,监测PH值小于2,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属于废物类别为“HW34废酸中代码为900-300-34”的危险废物。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被告的行为对污染企业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因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费共计77.6万元。2016年6月1日,被告马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判罚金已缴纳);被告王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判罚金已缴纳)。庭审查明,在烟台市无适合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之情形下,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对王某、马某的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承认公益诉讼人主张其污染环境的事实及造成的后果,愿意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被告马某,承认公益诉讼人主张其污染环境的事实及造成的后果,愿意尽可能挽回污染后果,尽量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要求。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烟台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下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223吨进行处置,消除危险;如不能自行处置,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两被告赔偿酸洗危险废物处置费用5.6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帐户。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治理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赔偿因其偷排酸洗废水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2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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