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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污染水源被判罚77.6万, 到账后将成为烟台市首笔环境公益诉讼基金

来源:烟台晚报 2017-06-02 08:07   https://www.yybnet.net/
YMG记者李珑

未经任何处理的废酸液直接倒进有明显渗露的池内,造成莱州柞村镇消水庄村村民饮用水及消河水质污染,公益诉讼人烟台市检察院起诉酸洗石料作坊合伙人王某、马某两名被告,要求支付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共计70余万元。昨天,这例全省首起公开宣判的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烟台市做出一审判决。宣判过程通过中国司法公开网进行了全程网络视频直播。该笔资金到账后,将成为烟台市首笔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将用于帮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干了俩月酸洗长石就被抓了判刑

2014年2月至4月期间,王某、马某在未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在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

盐酸清洗长石,是目前提纯长石的最有效办法。而提纯后的长石,是国内外高档玻璃、陶瓷厂家的重要原料。在阿里巴巴网上,一吨酸洗长石的价格为500元,利润几乎是成本的两倍。酸洗提纯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酸和废水,污染环境。

这个小酸洗作坊由王某提供场地、人员和部分资金,马某出资建设反应池、传授技术、提供设备、购进原料、出售成品。仅仅作业两个多月,就产生约60吨的废酸液,该废酸液被王某先储存于厂院北墙外的废水池内。废酸液储存于废水池期间存在明显的渗漏迹象,渗漏的废酸液对废水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后废酸液又被通过厂院东墙和西墙外的排水沟排入村北的消水河,对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

消水庄村村民发现,井水变黄,带有明显的怪味,无法饮用。消水河河水也出现同样的状况,而村周围除了王某与马某的小作坊,再无其它污染源。

村民报警后,2014年4月底,王某、马某盐酸清洗长石颗粒作业被公安机关查获关停。盐酸清洗长石颗粒剩余的20余吨废酸液被王某填埋在反应池内。该废酸液经莱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和莱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定,监测PH值小于2,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属于废物类别为“HW34废酸中代码为900-300-34”的危险废物。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马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所判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判罚金已缴纳)。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马某与王某的刑事罪责已经宣判,然而水源已经污染,20余吨废酸液仍然掩埋在反应池内,这些损害如何赔偿并改善?

主审此案的鲁晓辉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包括山东等地。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烟台市无适格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之情形下,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对王某、马某的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也就是说,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公益诉讼人、市检察院检察官王鹏表示,今后,这种案件的起诉将成为常态,必定让损害环境的违法者付出更多代价。

判决77.6万元支付至环境公益基金

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经今年4月一审开庭之后于昨天宣判。被告王某、马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烟台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下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223吨进行处置,消除危险;如不能自行处置,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被告王某、马某赔偿酸洗危险废物处置费用5.6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

被告王某、马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治理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赔偿因其偷排酸洗废水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2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0元,由王某、马某负担。

77.6万元,是对涉案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染生态损害修复的费用,这笔数目不算小的费用,是如何认定的呢?

莱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废水池内残留废水属于强酸性废水。王某、马某通过废水池、排水沟排放的酸洗废水系危险废物为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致部分当地村民家中水井颜色变黄,味道呛人,无法饮用,有毒物质明显超标。

2017年2月13日水质监测报告显示,在原水质监测范围内的部分监测点位,水质监测结果达标。根据地质环境监测专家出具的意见,可知在消除污染源阻断污染因子进入地下水环境的情况下,随着上游地下水径流和污染区地下水径流扩大区域的地下水稀释及含水层岩土的吸附作用,污染水域的地下水浓度将逐渐降低,水质逐渐好转。地下水污染区域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地下水径流水动力的作用下,整个污染区将逐渐向下游移动扩大。经过一定时间,原污染区可能达到有关水质要求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地区生态环境好转或已修复。王某、马某仍应当承担其污染区域的环境生态损害修复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估算王某、马某偷排废水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虚拟治理成本是指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治理等量的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应该花费的成本,即污染物排放量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的乘积。按照已生效的莱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偷排酸洗废水60吨的数额计算,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为72万元。加上处置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需要的5.6万元,合计7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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