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玉 峰 (身 份 证 号370683198611072956):
我局依法做出的对你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催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七日内。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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