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出国留学,莱州市民王丽(化名)与开发区某日语培训学校签订了入学协议,由对方帮忙申请出国入学。但在协议签订5个月后,王丽却被告知因其在日本有不良记录被拒签,不能出国。事后,王丽以该日语培训学校无办理出国留学资质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所支付的费用。今年4月份,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王丽的诉讼请求。
YMG记者于杨通讯员广志张鲁树文
如何考察留学中介?
教育部门提醒市民,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留学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算正规。1、要有法人资格,即要考察其有没有营业执照。2、看有无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考察其规模如何。3、看中介机构是否与国外教育机构、学校建立了直接联系。4、看其是否已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5、看其有无从事教育服务工作的经历等。6、看中介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研修生”:花四万办留学,结果遭拒签
28岁的莱州市民王丽,曾以研修生(出国劳务)的身份于2007年至2009年出国到日本,并在其间取得了日语能力2级等级证书。2011年4月,想要再次前往日本留学的王丽找到了开发区珠江路一家日语培训学校,委托其办理出国留学申请事宜。
当年4月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留学班新生入学协议》,约定由培训学校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日本大学递交报名留学申请、协助学生办理有关文件的公证和翻译、日本大学的招生面试考试的协调及面试合格后,办理签证所需的部分材料。协议签订后,王丽向培训机构缴纳了4万元的费用。
因已取得日语能力等级证书,所以王丽此次申请出国已不需要参加日语考试,于是便直接向培训学校提交了申请材料,申请就读日本的NILS学校。但5个月后,王丽却接到培训学校的通知称申请赴日被拒、无法出国。后来,王丽发现该培训学校没有办理出国留学的资格,为挽回损失,遂一纸诉状将该培训机构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双方所签协议无效,对方退还所收费用4万元。
培训学校:申请人有不良记录导致拒签
对于王丽被拒签,被告开发区某日语培训学校称,当时日本管理局曾打过王丽担保人的电话,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后来即使有人接听,所答与做的资料也不符,电话调查的内容与原告所提交的担保人在职证明内容不符,因申请人有不良记录、信誉存在问题,所以才被拒绝。学校方认为,自己只负责和日本学校联系,将材料递交给日本学校,并不是为原告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且不同意归还钱款。
王丽称,自己并无被拒签的理由,对出国材料的书写是客观的,是按照原告的指导下填写的,如果被拒签,也是被告指导的错误。
在随后的庭审当中,被告方培训学校解释,自己与日本学校有合作关系,如果学生有想去的,就给学生办理,如果没有,会根据实际情况向学生推荐。操作流程是先与申请学校进行联系,再把资料寄给日本学校,学校认为符合条件,再把材料递给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大使馆审核通过后便通知日本学校这个学生可以留学,日本学校再通知被告,被告再去办理出国手续。对于原告王丽所填写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客观情况,被告难以掌握。
法院:该培训机构无资质,合同无效
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开发区法院随后查验了该培训机构的有关资质。由开发区教育体育局向被告发放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学校类型是培训机构,办学内容为适龄儿童及成人日语培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向被告发放的《税务登记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为适龄儿童及成人、业余、非学历教育、日语培训。开发区物价局向被告发放的《收费许可证》载明的“收费项目”中有“出国留学班”一项,收费项目为每人每年四万元。被告没有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其他任何证件。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供述,可以认定涉案协议书名为教育培训合同,实际为出国中介服务合同,协议的目的并非对原告进行日语教育培训,而是提供中介服务,为此,培训机构收取了原告的4万元报酬。根据我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该培训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不符合“留学中介机构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要求,更未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含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的营业执照。所以,被告不具有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资格,其从事涉案的中介服务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与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最终,王丽要求该培训机构返还费用的请求得到支持。法院一审判决该培训机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丽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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