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张晋通讯员崔洪仁)记者昨日获悉,莱州一养猪户林某用“瘦肉精”喂猪,被该市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林某是三山岛街道某村的养猪专业户,这些年单靠养猪日子还算说得过去。但他为了赚更多的钱,林某在猪的饲料中掺入了国家明令禁止的“瘦肉精”。2009年5月,7头“瘦肉精”喂养的生猪被畜牧局查获,林某也终于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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