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咨询:前年10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位于莱阳市某小区住房的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103平方米。房款已全部交付给房地产公司。但今年2月份,房屋所有权证书确定建筑面积为113平方米,比约定面积多出10平方米。现开发商要求李女士支付多余部分的房价款。而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无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相关约定。
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的郝羿律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且之间的误差比已超过3%,故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则面积误差在3%范围内的部分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房款,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由开发商自己承担。YMG记者丁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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