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吕树青YMG记者高春宽)日前,烟台市首例非法经营真品卷烟案件———“11·18”案件,在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犯罪嫌疑人于某、李某和孙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6年零2个月、5年零8个月和5年有期徒刑,涉案卷烟(价值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罚金9.2万元。经查,2012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于某、李某和孙某等人为赚取非法利益,以团伙作案的形式,在莱阳暗中收购卷烟并运往外地销售。2012年11月18日,莱阳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根据掌控的线索,会同公安人员在莱阳市富山东路将该团伙正在运输卷烟的货车截获,当场查获10万余元非法运输的卷烟,现场抓获于某、李某和孙某等涉案人员。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掌握了该团伙的全部犯罪事实,其违法倒卖卷烟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当事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一切惩处。
近年来,市烟草专卖局不断加大对辖区内真品卷烟流通秩序的监管力度,积极开展打击收购倒卖真品卷烟的违法活动,先后联合公安、工商部门开展了“集中清理整治非法收购倒卖卷烟活动”和“清网”等专项行动。行动期间,严厉查办了以“11·18”案件为代表的一系列非法收购倒卖真品卷烟案件。据不完全统计,累计查获万元以上案件36起,总案值483万元;其中,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案件20起,刑拘33人,有效打击了非法收购倒卖真品卷烟活动,有力维护了正常的卷烟市场流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组织及个人,必须在法定许可范畴之内开展经营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惩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岁末年初历来是不法分子活跃期,市烟草专卖局针对当前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有所抬头之势,于近期开展了“严格规范集中治理专项行动”。行动期间,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各类涉烟非法经营线索,经查属实,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2313,688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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