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照全少波云霞)莱阳一位年过八旬的老奶奶拿着购物券去消费,却被店家告知购物券已经过期作废。对于店家这种单方面作出的作废声明,消协认为无效。最终,店家给老奶奶退还了200元现金。3月19日,一位年过八旬的老奶奶来到莱阳市消协投诉,称她前几天拿着价值200元的购物券到某专卖店消费,店家告诉她购物券已经过期作废。老人却认为购物券上根本没有标明有效期限,店家的做法不合理。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马上着手调查。发券单位负责人解释说,8年前他们确实发行过这种购物券,但是后来发现有假券,便在店里贴出公告声明限期消费,否则过期作废。而老奶奶说自己年岁已高,很少去逛街购物,根本就不知道店家在店里登过作废声明。消协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发卡单位单方面作出的作废声明无效。经调解,专卖店最终给这位老奶奶退还了2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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