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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欠条颠倒“欠债还钱”

来源:烟台晚报 2011-02-13 07:18   https://www.yybnet.net/

导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莱阳法院针对一起村委债务案件,“推翻”了这样一个被大家公认的原则。2010年4月2日莱阳法院立案受理了河洛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凯(化名)债权纠纷一案,年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驳回原告莱阳市河洛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令记者感到疑惑的是,这个案件的债务关系其实很明确,被告周凯在担任该村现金出纳期间,的确给村委打了两个欠条。但却在庭审判决时,判令被告不用偿还“欠款”。

欠债还钱,难道不再天经地义了吗?

案件回放:两张欠条,“引火烧身”

记者了解到,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原告(该村委)诉称:2010年2月3日,被告周凯因从原告处支款,无钱归还,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注明欠原告款额35909元。至今被告没有偿还欠款,因此起诉。原告请求是:一、依法判令被告周凯偿还欠款35909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再后来,原告又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共计53194元。

这后来又增加的欠款数额是怎么回事?记者了解到,被告周凯原是原告莱阳市河洛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现金出纳。2010年2月3日,被告周凯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村委叁万伍仟玖佰零玖元整(35909元)(注明‘手中单据没法处理\’)”。2010年3月18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村委款壹万柒仟贰佰捌拾伍元整(17285元)(两个条经管站余额数)。”针对原告的起诉和判令请求,被告周凯辩称:“一、原告称被告从原告处支款不是事实;二、自己在2010年3月18日出具的17285元的欠条也是原告以村委作帐名义要求我出具的,是原任书记周某的招待费单据。”

审理调查:单据不入帐,出纳写欠条

对于上述的两份欠条,原告村委会计周鹏(化名)在庭审时解释说:“这两份欠条是被告周凯欠村委现金帐的余额数。根据村委帐目,被告在交帐时,现金帐欠款是53194元。”2010年2月3日,被告周凯同意将所欠数额扣除其在村委工作四年的工资17285元后,才书写出具了35909元的第一份欠条。2010年3月18日,被告觉得这个债务不是自己的,不应该承担责任,遂后来不同意将工资扣除,所以才又出具了17285元的第二份欠条。

针对两份欠条,记者了解到,2010年2月3日第一份欠条中注明的“手中单据没法处理”,指的是被告手中有些上任书记周某的饭费单据不能入帐;而2010年3月18日第二份欠条中注明的“两个条经管站余额数”,意思是以上两份欠条的数额加起来,就是被告交帐时现金帐中所欠的数额53194元。

但被告周凯说现金帐的余额数应是51409元,是17285元的招待费数额加上自己手中单据34124元得来的。对此,莱阳法院与原、被告一起到河洛镇经管站核对查实,至2007年被告不再担任出纳,现金帐目余额实为51409.4元。被告手中现有经原告历任负责人等签名确认的34124元费用单据未能入帐,2007年被告离任前,曾将17285元的招待费单据交到经管站。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两份,被告提交的单据265张、现金支出单复印件1张,足以认定。

法院判令:“欠债还钱”无法律依据

针对这起“非典型”的“欠债还钱”案件,莱阳法院主审法官认为:被告周凯原系原告莱阳市河洛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现金出纳,其任职期间保存原告支出的经过有关负责人签字的费用单据,是其职责所在。至于单据最终能否入帐,则不是被告所能决定的。

“被告手中所有的单据数额总计34124元,与其曾交到河洛镇经管站的17285元相加,数额为51409元,与其离任时村委的现金帐目余额51409.4元基本相符,即该余额实际已支出,并不是被告个人欠原告的。”该法官解释说,故原告诉状中所称的被告在原告处支款不是事实,原告对被告不享有本案所诉的债权,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欠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驳回原告莱阳市河洛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负担。

法官点评:欠债还钱,要找准欠债人

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般的债务纠纷,债权人凭债务人出具的欠条,打官司时一般能胜诉,本案的借款却是个例外。本案中,原告某村委起诉前任村委出纳周凯从村委支款,并提交了他出具的欠条,乍看起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判决周凯还钱似乎没有问题。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没有停留在表面的证据上,而是根据周凯的陈述,对他提供的单据进行审查,并调查了经管站,从而确认了周凯所打欠条系其担任村委出纳期间由其保管的未能入帐的村委支出款项,并非其本人欠村委的款。

由此,最终判决驳回村委的请求,还了周凯一个清白。所以,欠条只是一个证据,如果能够证明欠款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违法(比如高利贷、被逼迫所打的欠条等),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针对本案件,法官提醒说,打欠条、签字等行为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一定要慎重行事。

·YMG记者凌云鹏通讯员夏枫秀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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