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G记者李珑
张女士称自己结婚一年多来屡次被丈夫家暴,此前也曾求助媒体和妇联,但因缺乏直接证据,无法判定家暴。维权志愿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顺波表示,依据《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条例》第三章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有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亮点多多。
亮点一: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这是烟台市某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原、被告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极其不协调。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婚后生活不到一年,被告就开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令原告身体和精神备受折磨,原告也因此经常受伤,多次到医院就诊。被告曾承诺以后不再动手,但承诺之后仍然没有改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被告支付原告精神赔偿金。法院认为: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均可支持,但家庭暴力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精神赔偿金。
如果被告第一次被殴打时及时求助,判决可能就是另一个结果。《条例》第二十六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报告、转送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由其提供特殊保护或者专业帮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面对家庭暴力,《条例》扩大了求助人员的范围,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利反映情况、进行求助。同时,《条例》扩大了求助对象的范围,受害人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亮点二:强制报告义务
《条例》着重解决了反家暴工作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积极回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如何报案即是曾经的难题。
李某某、魏某夫妇生有子女3人。42岁的儿子李某不孝敬父母,时常对亲属等人有过激言行,父母及亲属对其很是无奈。某日,李某酒后借故又对年迈的父母进行辱骂,恼怒之下,李某某的大女婿和二女儿用绳索捆绑李某,将李某杀死。
李某某夫妻年事已高,不愿意或是不会报警、起诉处置儿子殴打辱骂他们的行为。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可由他人代为报警。
宋顺波律师表示,强制报告义务是《条例》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主要措施之一。由于儿童、老人、残疾人等难以自己举报家庭暴力,强制报告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是一个法定职责,对不报案的,在法律上应承担法律责任。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宋顺波律师说。
亮点三:告诫书和保护令的细化
2018年5月,海阳男子李某因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被海阳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2018年5月1日20时,辛安派出所民警接到一李姓女子报警称自己被丈夫殴打。经调查得知,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平日里二人因琐事争执,李某多次对张某施暴。
2017年3月,张某曾因不堪李某的殴打而报警,民警依法对李某开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告诫李某如果再次实施家暴,将对其依法处理。
2018年5月,李某无视告诫再次殴打张某。民警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条例》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查明家庭暴力事实的情形下,出具告诫书,并向加害人宣读告诫书内容,由其在告诫书上签名。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条例》第三十二条,加害人不听从批评教育或者违反告诫书禁止内容,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宋顺波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告诫书成为一项法定义务。公安机关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受害人要善于利用公安机关告诫书,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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