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G记者张韬通讯员孙小俊
本报讯近日,海阳法院依法对23岁的巩某作出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巩某是聊城市人,虽然才23岁,却已经有过多次“案底”。2005年,他就因犯强奸罪被高唐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巩某就离开老家来到海阳市打工。由于挣钱不多,巩某动起了盗窃的念头。2008年六七月份,他窜至海阳市东村镇某村庄连续实施盗窃,由于数额不大,被抓后,海阳市公安局对巩某依法劳动教养一年。但刚刚期满,2009年8月份,他又因酒后滋事,无故打伤他人,再次被海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
解除劳动教养后,巩某先后在海阳和老家打工,但一直没有固定工作。2012年,他又回到海阳。虽然“三进宫”,但巩某依旧未改游手好闲的不良习气,时常溜到周边村庄四处闲逛,趁村民家中无人时翻墙入室,实施盗窃。先后在海阳市区附近的多个村庄中窃取他人财物合计4万余元。公安干警经过指印鉴定,迅速将巩某锁定,并于10月份将巩某抓捕归案。
海阳市法院认为,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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