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延安讯(记者贺秋平)前一天晚上和朋友喝酒,次日早上驾驶班车上高速时,被民警查处。经检测,驾驶员贺某血液里酒精含量为34.8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4月27日上午,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大队志丹中队协助负责人刘斌带领民警,在延志吴高速公路志丹收费站例行检查。上午10时许,志丹县客运公司驾驶员贺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J25142客车(核载30人,实载29人),行驶至志丹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贺某血液里酒精含量为34.8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贺某,51岁,4月26日晚和几个朋友喝酒,次日早上以为没事就正常上班。
随后,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贺某处以50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高交大队志丹中队昨日向志丹县客运站下发《严重违法行为整改函》,责令立即进行内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3日内制定针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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