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饲养动物的人群和家庭大幅增长,但同时,因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渐成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不同情况,把动物致人损害分为一般动物、烈性犬等凶猛动物以及动物园动物三种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规则。
(一)一般动物: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烈性犬等凶猛动物: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烈性犬包括所有种类的獒犬、雪橇犬、德国牧羊犬等。
(三)动物园动物: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报讯(康莉刘延梅)外地男子准备去高速公路施工地点工作,不料却被扯断铁链的藏獒咬伤,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男子将藏獒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月10日,延川县人民法院法官来到藏獒管理人家中调解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被告张亮自愿赔偿原告李宗各项损失3000元。
2014年9月8日下午,来自黑龙江省的打工者李宗,准备去往延延高速公路施工桥工作,谁知,住在附近的张亮饲养的藏獒扯断铁
链突然冲到李宗面前,一口咬破李宗拿手机的左手,还把李宗压倒在地上,慌乱中的李宗赶紧用脚踢向藏獒,藏獒又朝李宗的右小腿咬了一口,吓得李宗再也不敢动了,藏獒随后跑回自家院子里。这时,李宗赶紧爬到桥面上叫来工人,李宗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李宗多次与张亮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一直无果,便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亮赔偿自己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8万余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法官们就立即前往距张亮所在村组进行调查,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向被告方张亮明法析理,教育引导,使其认识到,自己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同时,由于李宗的单位承担了一部分医疗费下,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原告李宗对赔偿数额也作了大幅度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圆满化解了这起案件。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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