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康莉杨东翠)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却不思悔改,考验期间再次盗窃原油,身陷囹圄。2013年8月2日,延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南(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犯盗窃罪余刑一年七个月十五日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作案工具2000型白色桑塔纳小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2011年5月17日,李南因犯盗窃罪被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同日被取保候审后交付执行。
2012年11月12日4时许,李南与强峰(化名)分别驾驶桑塔纳小轿车来到青平川采油厂一处山上,由另一名同伙在山下望风,李南与强峰在山上四口油井盗得原油35袋。经延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原油价值3234元。案发后,赃物追返青平川采油厂。
经延川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价值32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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