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陈雪 通讯员 王辉)6年期间,富县档案局局长张某贪污受贿9万元,给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8月28日,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受贿、行贿案件,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又5月;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3年。同时,依法没收张某受贿赃款9万元,没收贺某行贿赃款6万元。
据悉,贺某原为富县星宇传媒广告制作印务部负责人。为了承揽《富县年鉴》编印出版事务,贺某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向时任富县档案局局长兼富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张某行贿现金各1万元;分别于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向张某各行贿现金2万元。而张某均代表该单位与贺某签订了当年的《富县年鉴》印刷协议书。以上6次,张某共收受被告人贺某行贿现金9万元。案发后,张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9万元。
此外,贺某还曾给延长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某“好处费”9万元(将另案审理)。
富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9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贺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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